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为分析工程建设可能受到地质灾害的影响,预测工程建设活动可能产生的各类环境地质问题及地质灾害,为防灾减灾与建设场地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提供基础资料和科学依据,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从而达到为工程建设服务和保护地质环境,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评估成果根据评估级别的不同分别由县级、市级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按要求抄报部、省、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包括下列内容:
(1)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
(2)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
(3)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